公司法修改若干题目探索(专业3篇)
职工权益问题的再思考
职工权益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然而,目前的《公司法》在第15条、16条、45条、52条、68条、121条、124条中都提及职工权益问题,但在第十章“法律责任”中却没有涉及职工权益。作为一项组织法规,根据《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的规定,该法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显然,职工权益并未被列入《公司法》的保护范围。
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根据《公司法》第45条、52条及68条的规定,应当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设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实际上延续了《全民所有制产业企业法》中侧重职工***治理方式,但这种制度安排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需求。
劳动制度的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整个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力被视为特殊商品,在企业中确立了劳动者的地位,并将抽象劳动体现为个别企业中的具体劳动。然而,当前的职工***治理作为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的主要形式,不应成为法定要求,而只能作为企业股东或经营者采用的辅助形式。由于职工与出资人之间的矛盾难以避免,职工追求收益最大化可能损害公司的价值,影响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将这种利益对立融入公司组织机构反而导致组织秩序混乱。公司的利益应由股东或经营者代表来维护,这是发达国家公司立法的经验所证实的。
国企面临的问题主要源于组织行为秩序的混乱,影响了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些典型表现包括:
公司债务可以毫无约束地延期,而职工*必须确保发放,甚至需要借款来保证*的刚*发放。
职工的*与企业绩效挂钩,但这使得职工分得部分出资者的利润,导致公司股东无法享受到应有的资产受益。
国有资本流失主要转化为巨额的*支出,即使连连亏损的企业也通过*和用度等方式侵蚀国有资产。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治理。然而,在国企转制中,涉及职工利益的方案是否由职工代表大会决策,以及在企业经营失败时,追究责任的主体应为出资人或其代表,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当前的组织行为秩序混乱已经使得一些企业陷入困境,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规范和维护各方的权益。
探索新课程改革面临的新问题2
一、教学手段先进*带来的挑战
新课程倡导教师转变教学方式,学生转变学习方式,管理者转变管理方式。然而,这些转变的顺利实现离不开现代化教学硬件的支持。然而,当前部分学校在推进新课程过程中,普遍面临着教学硬件设施不足的问题。一些学校仅配备了一两台计算机,互联网的应用更是无从谈起。教师的教学仍然停留在“一块黑板、一本书、一支笔、一张嘴”的传统模式。教师无法便捷地利用网络获取知识和信息,这制约了教师教育理念的更新和知识结构的完善。学校管理仍然依赖传统的纸质媒介,管理手段现代化进程缓慢。学校缺乏必要的理化生实验室和实验用品,教师难以进行演示实验教学,学生也失去了动手实践的机会。教室里缺乏音像设备,有限的光盘、磁带等资源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即使教师拥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设计,也难以在课堂上得到有效的实施。教学手段的相对滞后给基础教育新课程的顺利实施带来了挑战。
二、 对教师素质全面*提出的挑战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教师的思想观念、知识储备、能力水平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然而,当前部分学校的教师队伍存在着年龄结构偏大、学历水平偏低的现状。部分学校仍然存在着代课教师、非师范类教师等现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升。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地区新课程的实施:
1. 思想观念相对落后。部分老教师受传统教学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习惯于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他们思想保守,观念陈旧,缺乏改革创新的意识,甚至对新课程改革存在畏难情绪。他们缺乏实施新课程的主动*和积极*,认为新课程改革是年轻人的事,与己无关。在教学中,他们不自觉地沿用传统教学方式,阻碍了新课程改革的推进。
2. 教师自学自研能力不足。新课程强调学科教学内容的开放*、交叉*、整合*、综合*。教师传统的专业知识储备已不能满足实施新课程教学的需要。教师必须加强自学自研,不断“充电”,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将加强自学自研作为自身职业发展的内在需求。然而,部分学校由于受到地域、经济、硬件等条件的限制,教师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十分有限。教师想要自学,却苦于没有学习资料;想要自研,却苦于缺乏参考资料;想要搜集资料、完善知识结构、改进教学策略,却困难重重;想要解决教学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缺乏辅助资料的支持。此外,由于学校学习资源的匮乏,教师外出培训学习到的先进经验和理念,在校内得不到巩固练习和及时消化理解,难以内化和深化,最终导致培训成果的流失。教师自学自研能力的不足,严重阻碍了教师专业发展和素质提升。
3. 新课程专业引领能力不足。部分教师由于习惯于传统教学模式,对新……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若干问题研究3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讨论
目前,针对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有关部门已着手处理。处理方式包括:
- 对违规企业责令调整账务、补缴税款、限期整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 对严重违反《会计法》的企业行政处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责任、取消会计资格。
- 对总经理、厂长、财务科长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记过、警告、留党察看)。
- 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些措施对于遏制已经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和违规行为是必要的。然而,仅依靠事后处置不足以有效预防新的失真行为。
会计信息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虚假会计信息粉饰经营业绩,实质上是企业文化的*。对于存在*文化的经济组织,限期整改和财务管理调整难以触及核心问题。单纯对个人处罚不足以弥补企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因此,应同时对企业进行经济制裁,使其为会计信息失真造成的社会成本负责。
此外,大量会计假信息的产生反映了会计主体缺失。企业主体过度干预会计主体在我国普遍存在。处罚违规者无法保障会计主体定位的正确*。只有保障会计主体缺位实质的完善,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问题重演。
二、会计主体的到位
预防和化解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主要集中于两方面:
- 创造良好企业和社会环境,保障会计主体的到位。
- 加强会计人员素质培养,提高会计服务质量,防范企业主体越位。
会计主体不到位源于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是企业主体越位的产物。理论上,会计主体和企业主体功能一致,目标均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然而,不同的管理规则导致矛盾,阻碍会计主体到位。
会计主体遵守强制*的会计法规和经济规律,进行会计核算。企业主体则遵循具有灵活*和协商*的管理制度。例如,相同的会计核算规则,会计主体将其视为命令,而企业主体则从经营角度理解。